受苏州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其委托的苏州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储备粮监管平台系统建设的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项目编号:SZCJ2023-S-G-121
二、项目内容:苏州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储备粮监管平台系统建设(详见清单汇总表)
预算总金额: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伍万肆仟陆佰元整(¥14154600)
最高限价:
序号 |
采购内容 |
最高限价(元) |
1 |
硬件建设部分 |
8510000 |
2 |
软件建设部分 |
4766100 |
3 |
云服务器租赁 |
558500 |
4 |
数据库软件 |
320000 |
合同履行期限:
1.合同签订生效后,60个日历天内所有软件系统建设完成并上线试运行,验收完成后软件1年免费维护期,硬件不少于3年免费质保期。
2.合同签订生效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甲方指定的10个库点硬件安装及软硬件对接并成功运行。
3.剩余库点由甲方确认开工时间,90个日历天内完成上线进入试运行阶段。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记录及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投标单位的其它要求:
1、 投标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认定的其他不良情形。
2、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投标报名材料要求:
1、投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单位提供具备“(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的承诺书。
3、投标单位提供具备“(二)合格投标单位的其它要求”的承诺书。
4、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报名时提供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留底,原件(或公证件)带至报名现场备查。
注: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请各投标单位将符合以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要求带原件(或公证件)备查的需带原件(或公证件),封面注明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招标标号、所投标段号等信息。报名材料如有伪造或虚报,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或投标资格。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递交报名材料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3年9月14日,每日9:00~11: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报名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红章)。
递交报名材料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
报名通过后向代理公司领取采购清单电子档:清单汇总表。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 出售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3年9月14日,每日9:00~11: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 出售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苏州创杰公司)
3、 出售方式:现场出售
4、 售价:人民币伍佰元/份,现金支付,招标文件售后一概不退。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开始接收时间:2023年9月28日9:00(北京时间)
2、接收截止时间:2023年9月28日9:30(北京时间)
3、接收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楼(苏州市创杰公司)
4、接收人: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六、开标有关信息:
1、 开标时间:2023年9月28日9:30(北京时间)
2、 开标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楼(苏州市创杰公司)
七、其他应说明事项: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23年9月14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传真至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监督人:博鱼(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招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0512-80822440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苏州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工
联系方式:13776262685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庄天扬 路丽丽 朱晓芹 联系电话:0512-65238891
传真:0512-65238892 邮政编码:215002
联系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
九、其他事项:
1.本公告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博鱼(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网站予以发布。具体以上述网站为准,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